近年来,我国工业安全生产继续保持稳定好转的态势,但总体仍处于爬坡过坎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日本作为经济发达国家,多年来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安全生产事故大幅下降,成为世界上安全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之一。由于日本与我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背景上有相似性,两者在安全管理方面也面临着一些相同的课题。因此,借鉴日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和先进经验,对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本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一)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方面,自1947年劳动省成立以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直延续下来。2001年,日本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成立了劳动厚生省,明确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职责。劳动厚生省属中央一级政府,设有11个局和8个部,安全卫生管理设在安全卫生部;作为劳动厚生省的派出机构,日本在47个都道府县均设立了劳动基准局,也都设有安全卫生课;再在地方设立了343个劳动基准监督署,直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日本实行的是从中央到基层的垂直管理体制,即中央(国家)、地方(都道府县)、基层(监督署)三级监督管理。具体为:劳动厚生省作为中央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法律;各都道府的劳动基准局作为地方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相关政策、制定监督指导方针和监察计划;各地区的劳动基准监督署的主要职责是对所辖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并向地方监管机构进行汇报。此外,还设有3000多名安全监督官。这种垂直管理模式政策执行力强、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相互间的交叉重叠。
(二)完善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日本注重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通过构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来规范企业生产安全行为。20世纪50-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部分时期年经济增长率甚至超过10%,但同时安全生产问题突显,工伤死亡人数剧增。1961年,安全生产死亡人数达到了6712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日本颁布了《劳动基准法》,作为最高级别的劳动安全立法,明确规定了厚生劳动省负责处理一切与工人安全、健康有关的标准制定、规章制度、监察机构、工伤保险等事宜;然后,政府根据《劳动基准法》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共12章122条,主要内容包括工业事故预防、安全卫生管理的组织与职责、工伤与职业病预防措施等,是日本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法律;政府又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进一步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则》,包括总条款、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特殊管理办法共四部分,以增强安全卫生管理的可操作性。此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工伤事故预防法》、《尘肺法》、《作业环境测量法》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日本完善的劳动卫生法律体系。日本针对特殊行业、特殊人群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日本早在1949年就制定了《矿山安全法》,此后,这项法律经过了多次修改完善,现在已经成为日本矿业生产安全的保障。
(三)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紧密结合
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是当前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途径。在日本,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原则上适用于所有雇佣劳动者。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国库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可进行补贴,雇员一般无需任何支出。
日本的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以2012年最新行业差别费率修订版为例,全部产业被划分为9大类55个行业,最高费率如隧道新建业为89‰、最低费率如金融和保险业为2.5‰。行业差别费率是厚生劳动省根据各行业的参保人数、支付水平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确定,一般每3年调整一次。日本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还实行了浮动费率。如果企业发生事故,并使用了保险基金,来年的保险费率就要上调。此外,劳动省每年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少于500亿日元用于劳动灾害预防和促进职业安全卫生事业。这些保险政策的普及有利于降低责任事故的成本,减少事故的负面影响。
(四)注重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在日本,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实施认可委托管理制度,并监督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例如,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日本劳动灾害防止团体,作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智库”,在现场指导风险评价、安全卫生诊断等,推动企业在劳动安全事故调查、行政准入、监督监察、科研研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又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团体的功能、定位、运营机制等,使其权责清晰,特别对有偿服务,明确收益标准,使劳动灾害防止团体为政府与企业搭建起高效沟通的桥梁。这种方式,一方面使政府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远离相关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使企业脱离多头管理,得到实际有效的服务。
(五)强化安全生产文化和培训
树立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理念。在生产安全管理中,大力提倡“零事故”理念,全方位强调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提出“保安五原则”:即“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同伴、决定的事情要遵守、不懂的事情不去做,不懂的事情要去学和问”。并且,强调个人和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如日本三洋公司受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的“共同责任”模式影响,强化企业与员工命运共同体责任的安全模式,认为只有企业与员工的合作才是降低安全事故的最佳途径。
日本高度重视企业安全培训。在《劳动安全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都对安全培训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对安全管理员、企业新员工、转岗人员、特殊员工、班组长等六类人必须开展强制性安全培训。此外,日本采用“引入—讲解—应用—确认”四阶段法编制安全培训指导方案,以打造优质课程、实施高效培训;还规定安全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政府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日本正是将员工的知识、技能和责任教育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常态内容,提高了员工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快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
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改革不适应我国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体制。为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2018年组建了应急管理部。一体化运作的应急管理部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尤为重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其他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健全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联动机制,厘清工业领域行业安全监管和行业安全管理的关系,努力形成权责清晰、协调统一、政令畅通、工作有序、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安全生产相关的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设涉及到财政、科技、标准、监管等各个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支持、协调作用。为此,研究出台安全生产配套的政策法规。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出台详细而周全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同时重视安全的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二是完善财税支持政策。适时修订《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扩大享受新技术、新产品税收政策优惠范围;三是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业合作机制,推进我国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有效实施等。
(三)加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一是规范社会化服务机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提高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门槛。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的评价体系,加强安全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建立产品质量检测认证制度。二是制定《关于推动安全产品检测、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验检测、审定、安全评价、分析、维护等技术支持服务。三是发挥产业协会、技术创新联盟等平台的作用。整合各方研究力量,加强跨学科、跨专业的融合创新。
(四)高度重视安全文化和培训
俗语说:“一流企业卖规则,二流企业卖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而超一流企业卖文化。”企业应将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到战略高度。树立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安全理念,加强个人安全责任是控制重大事故产生的重要保障。此外,加强社会化的安全应急体验服务。日本设立了“中央劳动灾难防止协会”,专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推动“零灾难”运动等。结合我国实际,可建设安全应急培训基地,在政府支持下,实现基础理论培训、现场装备设备实训、安全技能和应急逃生仿真模拟实训的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