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在05年11月15号针对网上交易、网上消费存在的这样一些问题成立了一个欺诈信息的投诉举报中心。如果能在网上交易过程中遇到问题,尤其是认为被欺诈了,可以找我们这个网站投诉。我们有一个3.15online这样一个网址,这个网站运行半年时间大概收到投诉600起,这些起投诉过程中经过我们协调、处理认定存在欺诈的网站被我们披露的有80家。据我们统计分析,排在前三位的63类产品,第一类是数码通信产品,第二类是数字点卡,第三类是网络游戏产品。反思为什么这三类产品会反应出这么多的问题,是两个方面。因为网络游戏、数字卡交易本身没有物流环节,这样的话它的交易整体环节虚拟程度是非常高的,虚拟程度高了以后从法律角度来讲可能至少存在着可钻漏洞的控制,这样就有比较高的风险性。结合整体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情况,结合消费者反应的三大主要问题,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网受理消费者举报的信息分析来看,我们认为为什么电子商务网上交易过程中问题会增长这么快?总结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互联网也好、电子商务也好,本身具备几大特点,第一虚拟性,第二非实名性、第三是跨地域交易,第四是低成本高扩散性。高扩散性就是一个点发布信息以后可以通过网络N次方的点传播实现相应的经济效益。从这四个点来看,当然互联网也好、电子商务也好这四个方面是很关键的,正是这几个方面的特点给网上交易带来了一些风险,给消费者也带来了一些风险。比如虚拟性,虚拟并不是一件坏事,我们不承认虚拟一定是不好的,但是从交易角度来讲,角度是一个过程,要对对方的信用、资产、交易能力、行为有一个判断。这个判断跟传统交易相关的是接触、交谈。传统交易过程中熟知的判断方法在虚拟中不存在,在网上由于虚拟导致伪装的空间非常大。第二个是非实名,网络发挥了主观能动性,但是从法律角度讲非实名是很致命的,因为不是实名的责任无法落实。第三个是跨地域,就是说交易是很方便的,但是一旦出现纠纷解决起来行政成分非常高。比如我从某个地方发出的诈骗短信,我的成本就是几个手机和一个的短信群发器,所以说这种跨地域造成交易成本非常高。最后是低成本和高扩散导致了危害行为实现起来非常容易,但是危害的范围很广,损害面很大。有一个比喻,在传统交易中欺诈也好、不诚信的行为也好,如果说一只老鼠坏了一锅汤的话,那么互联网上是一只老鼠坏了十锅汤,因为通过网络好的传的快、坏的传的也快。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从互联网本身和网络交易本身它的虚拟性非实名性、跨地域性、低成本高扩散性是它的基本特点。从法律角度讲,从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角度讲,不得不说确实可能出现一些漏洞的情况。第二个原因就是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健全,这个领域可能网上交易基本环境还没有形成。为什么这个领域问题会这么多?我能想到的就是这些分析。最后是落在原因的分析上,一个是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存在的特点,具体法律环境还是有很多相关法律有待完善的,这方面请戴律师讲讲。
主持人:电子商务发展比较迅速,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现在我们已有的可以依据的法律有哪些呢?

中伦文德资深律师戴伟
戴伟:现在规范网上购物、交易的法律主要还是传统的以往颁布的一些法律,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更多的是国家工商局的一些规定,以往颁布的法律法规都是以普通的线下交易为实际情况。专门根据网上面交易的法律非常少。《电子签名法》还是解决电子认证的问题,对具体交易的问题还没有涉及到。以往这种专门的法律适用在网上交易的情况下会有很多操作性的困难,大的法律原则都是有的。但是适用到具体情况的时候会有非常多的麻烦。举一个案例,比如一个网站设在广东,北京的一个消费者在网上买了,比如他通过邮局发货这种跨地域的交易,法律最典型的就是出现纠纷假如投诉或者打官司,都要到当地的工商局投诉。按照这种规定必须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局投诉。比如网站在广东,经营者在广东,北京的消费者根本负责可能专门为了买一件东西投诉它。假如欺诈消费者应该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如果恶意诈骗数额较大应该形成诈骗罪,这些规定都有。但是如何把以往的法律能够适用到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上去,具体操作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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