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迪网讯】安全问题始终是伴随网上银行发展的关键环节。如今,已经从信息安全环节、保障安全的技术手段发展到法律法规环境建设和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的判决依据主要是假身份证问题。”浙江省 永嘉县人民法院副庭长陈光欣,口气平缓而坚定。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我国首例网银被盗案”,他是二审法官。2006年7月25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赔偿储户全部存款10.25万元及利息的二审判决。
意外被盗
2002年10月,浙江省永嘉县人洪荣尧在农业银行永嘉支行罗浮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05年2月2日,洪荣尧收到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显示,其借记卡内少了10.25万元。他跑到银行交涉,说明自己没有汇款,并要求银行冻结款项。但为时已晚。农业银行的钱已经汇到了别人的账上,而此时,银行并没有权力冻结,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洪荣尧自己说,曾因业务需要将借记卡的密码告诉过他人。”陈光欣副庭长在审理案件中得知。经调查,2004年11月22日,有人以“洪荣尧”的名义持假身份证到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获取了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及网上银行密码。
注册成功后,此人于2005年2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将洪荣尧借记卡内的10万多元资金分两笔转划至他人账户,后领取了该款。而目前该案尚未侦破,被冒领的款项也无从追回。
虽然案件一审的审判员调职他处,未能联系上。从案件判决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农业银行未能认真核实验明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第六条的规定。正是由于银行的违规操作,导致犯罪分子获取了进入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和网上银行的密码,并成功注册。
因此,银行在受理网上银行注册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其次,银行不能一概以“凡是凭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操作皆视为客户本人所为,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本属于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储户,这无疑有违公平的原则。
永嘉县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赔偿储户洪荣尧存款10.25万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出抗诉。永嘉县人民法院随后对案件启动了再审程序。陈光欣副庭长在案件二审中维持了原判。
安全端口,前移了
“现在网上银行暴露的多是交易过程中的问题,这个案件揭示出业务办理之初的安全问题。”赛迪顾问赵刚博士分析。案件反映出银行内控的问题,即便在正常业务中,柜员的每笔业务都会经过复核资料真实性后,才可以做。
200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由此可以看出,当申请人申请网上银行业务时,银行应当尽到审查其身份真实性的义务。
“在一开始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国内有些银行,为了争抢业务,往往忽略了安全问题。”赵刚博士指出,在开展新业务和安全方面,一直存在矛盾。如果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制定一系列繁杂的安全措施,也可能使客户感到不便。比如,现在有技术专家探讨,能否在柜员那里设密码。除了身份证审查之外的,采用指纹或面部识别技术进行验证,单就技术而言,现在是可行的。
实际应用效果则不一定好。如今,让他人代替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有很多,尤其是企业业务,他们多半是拿当事人身份证去。添加了一个指纹密码,就要求本人到场。这样,只要本人不在场,业务就办理不了,会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
电子支付安全,时变时新
“‘我国首例’的说法言过其实了,我记录的媒体报道中所谓首例网银被盗案就已经有3、4次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曹小青副总经理认为。但他承认,用户与银行由于网上银行造成资金被盗,引起民事诉讼到法院打官司这可能是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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