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迪网讯】新技术就像是双刃剑。博客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沟通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除某些特殊情况以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是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因为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作品的表现形式,并予以区别对待。所以,业界一般认为,互联网上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等,与传统的作品并无区别,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一切似乎不应该再有争论。但是,博客这一新型互联网传播方式的出现,给互联网著作权法律又带来了暂新的课题。
博客版权属于谁
正如前面所讲,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但是,对于博客来说,这个答案似乎并不太容易解释。
首先,部分博客内容与其作者在雇主处的工作紧密联系,甚至博客成为其与同事之间沟通工作的纽带。对于这些博客,我们很难说它的版权到底是属于作者本人,还是属于他所隶属的单位或者团体。
由于博客的特点,有些博客本身就是由一个团队负责运营的,例如“Google(谷歌)黑板报”的介绍中表述,“Google中国的博客网志,走近我们的产品、技术和文化”。可见,这个博客是Google中国的一个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它的版权显然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写作它的那个人。
除了上述明显属于团队博客的情况以外,部分BSP(博客服务商)提供了多人维护同一个博客的功能,这样,我们从外表无从知道是谁发表了某一篇文章,当然也就无从确定到底是谁创作了某一个作品。
另外,由于技术和条件所限,大部分博客写作者都是把博客架构于第三方的服务器上。这些服务器有的属于专业的博客服务提供商(BSP),有的则属于博客写作者所属的单位。这就使博客的版权问题更加扑朔迷离。
RSS“助长”侵权
博客对于RSS(聚合内容)技术和“聚合浏览”的支持,使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传播权”等分项权利面对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RSS技术是一种对网络信息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模式,支持这一技术的软件或网站能够自动地将一个网站上的内容抓到另一个网站上,或者直接抓到桌面电脑上的RSS阅读器中。
笔者是Google reader的用户,每次打开Google reader的页面,笔者订阅的博客中的更新内容会自动地在Google reader的界面中显示出来,你甚至都不必了解它们最初被发布在哪个网站或者页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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