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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广播电视使用作品需交费说法不实

发布时间:2007.02.09 11:07     来源:新华网    作者:卫敏丽 崔静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8日举行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正在制定中,目前社会上有关“广播、电视使用作品需交纳100亿元使用费”的说法没有任何根据。

“这种说法比放卫星还放卫星。”阎晓宏说,“近期还有传言说,卡拉OK的使用费也是上百亿元,这些都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而且会给使用者造成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阎晓宏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电视台、广播电台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事先不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但是事后要支付报酬。支付报酬需要有一个可操作的办法,支付标准需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好使用者和权利人两方面的利益关系。目前,这一标准仍在制定中。(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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