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4日,兴宁市消费者李女士到兴宁市消委会投诉,诉称其丈夫王某于2006年7月20日晚,使用顺德市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50L-1电热水器时遭电击身亡,要求有关经销商赔偿其损失。
兴宁市消委会接诉后,从死者家属了解到,该热水器从安装到出事故仅9个月,仍属“三包”期。经销商将此情况及时向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通报,同时要求厂方派代表来当地处理此事。厂方得知此事后委派专人前来兴宁了解李女士丈夫死亡一事,并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由于双方在责任、赔偿额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经双方同意,兴宁市消委会于2006年8月31日将该电热水器送往广州国家日用电器质检中心检测。据质检中心的检验报告表明,该电热水器的防潮及防水试验不符合GB4706.1-92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兴宁市消委会于2006年10月24日向该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前派人前来处理该事项,但该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诿,迟迟未能解决。消费者目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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