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人民日报、齐鲁晚报分别以《短信广告轰炸手机用户运营商受利益驱动默许》、《广告短信太烦人》为题对手机广告专门作了报道。尽管手机广告并非全部是移动电信运营企业所为,但移动电信运营企业也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手机作为第五媒体——移动信息服务载体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同时,手机广告显示出强大的竞争力而备受商家青睐。在电信业转型时期,移动电信运营企业当然不会也不应轻易放过手机广告这一可能带来丰厚利润的新兴业务,但手机广告业务出现在当前垃圾短信息横行之时,多少有些生不逢时。在期望得到手机广告带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使手机广告不被当作垃圾信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是摆在移动电信运营企业及其合作者不得不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我们希望电信企业能够在开展手机广告业务时,莫忘呵护用户,注意保护用户的安宁权和选择权。
尊重电信用户的安宁权
目前,较为流行的手机广告模式有:PUSH类广告、WAP类广告、定点广告和终端内置广告等。其中,PUSH类广告(彩信、普通短信)是手机广告中占有主要地位的一类,其他广告业务模式也是基于PUSH类广告进行业务宣传的。PUSH类广告具有自己的特定属性:(一)信息内容的不可区分性。由于手机兼有通信工具和广告媒介的双重角色,在电信用户查看短信息内容之前,无法确定接收到的信息是商业广告还是私人通信内容。(二)信息接受方式的无奈性。由于私人之间的通信内容和商业广告信息相混杂,都是以信息的形式出现,这就决定了电信用户选择了信息服务业务,就必然同时受商业广告信息,不然就只能关闭短信息功能。(三)短信息接收的提示性。手机收到短信息时,多会以某种形式(铃声或振动)提示电信用户,直至手机用户操作——查看或关闭为止。
手机用户与移动电信运营企业签订电信服务合同,期望得到的是通信服务及有价值的信息,拒绝垃圾信息也在情理之中,但手机短信广告与垃圾短信并不是一回事。何谓垃圾信息,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定义或概括。一般认为,垃圾信息是指电信用户不愿意收到的、与通信内容无关的信息,因此,短信息广告也被视为垃圾信息。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主要是不少媒体及有关社会人士将广告性质的信息与违法犯罪性质的信息相混淆的缘故。正常的手机短信广告同电视、报刊播发、刊登的广告并无本质的区别,这与阅读报刊、收看电视节目,而报刊、电视台会刊登、插播广告一样。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可否认商业性短信息广告多少都会给电信用户带来不便。在正常情况下,电信用户收到短信息广告的数量,与私人通信信息数量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其规模在电信用户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内。此时,电信用户即使认为受到了打扰,但就特定商家向单个手机用户发送的广告量而言,很难仅凭几条短信就认定发送广告的商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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