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初审法院17日维持了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全球软件业巨头美国微软公司做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微软公司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犯下的两项违法垄断行为均成立,对微软公司处以4.97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
微软的几大 “罪状”
判决书说,一方面,微软公司拒绝向服务器行业的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导致后者开发的软件无法与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充分兼容,危及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微软公司将自身媒体播放器嵌入“视窗”操作系统的“捆绑”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存在削弱竞争的重大威胁。因此,法院在实质问题上同意欧盟委员会的认定,并维持了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包括4.97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但法院同时判定,欧盟委员会2005年在任命技术专家评估微软公司是否遵守了2004年决定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当行为。
欧盟委员会表示欢迎
欧盟委员会随即对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表示欢迎。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一份声明中说:“这份判决证明了欧盟竞争政策的客观性和可信度。欧盟竞争政策保护了欧洲消费者利益,确保了内部市场上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对于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双方均有权在判决送达后的两个月内决定是否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
欧盟委员会2004年认定,微软公司凭借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优势地位在市场上打压竞争对手。欧盟除要求微软公司限期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和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开放兼容技术信息外,还对其开出了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微软公司2004年6月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诉讼,寻求推翻欧盟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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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从中借鉴什么?
通过长达十几年的酝酿、起草,我国于上个月出台《反垄断法》,我们可以从微软案例中借鉴到什么呢?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王中美副研究员表示,观察这一案例,我们应该好好思量政府干预尺度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平衡问题。反垄断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授予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权力,然而过度干预会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而放任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则会损害公平竞争。其次,面对各种复杂问题,将来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也必须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另外,从欧盟与微软的司法攻防中,我们也可以为未来可能涉及的跨国反垄断诉讼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