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波(化名)从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跳槽到丰洋激光科技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丰洋公司)后,在丰洋公司老总钱一强(化名)的认可下,顺手把老东家的软件技术,应用到新东家产品中。日前,南山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了赵洪波及钱一强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共15万元。
跳槽盗用软件
在大族激光做了两年销售的赵洪波,于2003年12月跳槽到丰洋公司,随后,被公司老总钱一强指派到东莞市长安镇担任该公司办事处负责人,负责丰洋公司在东莞、深圳等地激光打标机的销售工作。2005年8月,丰洋公司又在深圳市南山区开了办事处,仍由赵洪波兼任该办事处负责人。
赵洪波在担任丰洋公司东莞、深圳两地的负责人时,有感于大族激光的品牌知名度,于2004年5月,在明知使用“TOPLASERMarkingSystem”激光打标机控制软件(以下简称TOP软件)属侵犯大族公司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却和公司老总钱一强共同商定,由钱一强提供TOP软件的安装文件,将该侵权软件安装在丰洋公司生产的激光打标机上,在深圳、东莞等地销售。
2004年11月~12月间,钱一强又与赵洪波共同商定,由钱一强提供了大族公司的HAN’S2000软件解密版本,将其安装在丰洋公司的激光打标机上对外销售。
市场销售露马脚
丰洋出品的侵权激光打标机最终还是露出了马脚。大族激光发现丰洋的激光打标机和自己公司该产品的技术功能相类似,经过技术分析后确信,丰洋该产品在核心技术上有抄袭本公司作品之嫌,于是,大族激光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6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对丰洋公司深圳及东莞办事处现场搜查,共查获激光打标机展销样机8台,其中4台样机中同时安装有TOP软件和HAN’S2000软件,3台样机中装有TOP软件,1台样机装有HAN’S2000软件。
第二天,公安人员在南山区海典居出租房内将赵洪波抓获。之后,在温州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丰洋老总钱一强在温州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查实,丰洋公司深圳及东莞办事处已经销售安装有TOP软件的激光打标机10台,随机销售软件共10套,销售金额120万元,已销售安装有HAN’S2000软件的激光打标机1台,随机销售软件共1套,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共计销售131万元。
鉴定机构出结论
2006年5月24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AN’SLAESRMarkingSystem1.0forWIN95/98软件与温州市丰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TOPLASERMARKINGSYSTEM软件同异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取证获得的13个丰洋公司的TOP软件与大族公司的HAN’S1.0软件具有同一性。
2005年12月29日和2006年8月15日,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分别作出鉴定结论:被侵权软件HAN’S1.0软件每套价格为7.65万元,被侵权软件HAN’S2000软件套价格为9万元,上述被侵权软件价格共计85.5万元。
涉案软件价格重新鉴定
庭审时,被告人钱一强和赵洪波均当庭表示认罪,但钱一强辩称:“我是丰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犯罪是丰洋公司的行为,而不是我个人的行为”。又说:“我和赵洪波之间是代理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其意为,赵洪波销售的打标机如有侵权,并不等于他也有侵权行为。两人同时对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对软件价格估价过高。
2007年6月5日,钱一强和赵洪波的两位辩护律师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软件的价格重新进行鉴定。南山法院委托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软件价格进行重新评估鉴定。根据深衡评[2007]0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安装于11台激光打标机上的HAN’S1.0软件和HAN’S2000软件的价值为22.925万元。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运用“三审合一”判案原则,追究了钱一强、赵洪波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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