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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新规出台 视频网站踩上生死线?

发布时间:2008.01.05 10:4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杨琳桦 刘方远

“老实说,元旦后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去认真研读互联网视听新规,但从今天早上开始,我的电话就被媒体打爆了。”1月2日,国内一视频网站负责人向记者感叹。

对视频领域大部分从业者来说,互联网视听新规属“意料之中”,但更是“意料之外。”

事实上自2006年始,广电总局可能出台相关政策对视频播客加以监管的传闻已在视频业界广泛传播,但谁也没有想到,2008年元旦喜庆还未褪去,视频网站迎来的是这样一次沉重考验。

2007年12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08年1月31日正式施行。

《规定》强调:视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获得由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此后,广电总局又相继发布《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和《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两个通知,再一次表示将对该领域实行严格监管的决心。

据互联网协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其实早在2004年广电总局就颁发过类似规定,但此次和信产部联手下发此规定则明确了由广电总局负责视频节目的监管,而信产部负责资质的审核。

“以前最担心的是谁也不管,两年多后政府终于介入,说明现在视频业务已经被承认为是一个产业。理性地说,这是一件好事。”采访中,不少视频领域人士纷纷表示。

但《规定》的内容也让他们感觉普遍难以评论,其中最具爆炸性的是《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经营企业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国有控股硬规定

“灾难之规!”有视频网站负责人如此形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资质:“如果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那么严格说,国内绝大部分在线视频企业包括市场上风头最劲的公司都不具备经营资格。”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从事视音频业务的企业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以腾讯、新浪等第一代互联网公司的视频应用为代表,目前还未开始真正发力。第二类则是以土豆、优酷、酷六、六间房、Mofile等为代表的草根创业者,他们在web2.0风潮中崛起,相关的技术和市场则主要来自风险投资,目前正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积极探索商业模式。

2006年10月10日,YouTube以16.5亿美元的高价出售给Google的消息,曾进一步刺激国内视频网站的草根创业热潮。目前,国内已约有三、四百家视频网站,而近两年蜂拥而入的海外风险投资商也在为这股热潮推波助澜。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今,砸向中国视频网站领域的风险投资已共有2亿美元。

应该说,主要靠风险投资在扶持的第一类视频网站在承担前期培养国内视频市场和用户的角色。如今,这只资本下的金蛋正在痛苦的孵化中:昂贵的带宽和服务器成本、难以解决的内容版权问题,还有广告商漠然目光下难以盈利的商业模式,这一切都焦熬着视频网站们。

或许即将到来的2008年奥运东风,可能会助飞这些视频网站,但是现在,《规定》中须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资质突然又成为了他们前景最大的致命伤。

“虽然已杀入的风险投资商们都决定革命到底,一再向公众强调不会过早考虑盈利,”有分析人士指出:“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是,在这种不确定性下,意味着需要大量烧钱的视频领域将更难赢得投资人的青睐。”

“对此,我们不想发表评论,只能静观其变。”另一家视频网站负责人告诉记者,同时他们反问:“实际上,包括腾讯、新浪、百度等第一类已经上市的互联网公司也基本为外资企业,不知道该法规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这些大公司的在线视频、音频业务以后该怎么开展,是否都会单独再弄出一间国有控股的子公司?”

“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否必须得让众视频网站注册地的广电主管部门参股才能拿到许可证?”另有分析人士犀利地质疑。

内容监管

此外,《规定》中另普遍受到关注的内容要义还包括“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事实上,前不久有分析人士在雅虎搜索风向标上发现,土豆等几个视频网站的查询数很高,流量已几乎与淘宝差不多,而从Alexa上看土豆的reach值已超过淘宝。但去各知名视频网站发现,除整合传统电视台资源外,真正引起视频网站勃发的第二个方式是:整合互联网上的多媒体娱乐资源,如flash、mtv、avi、rmvb甚至包括mp3、而这些内容几乎全部来自电影、电视剧、电视综艺节目的娱乐资源。

这也显示了所有视频网站的一个生存困境,即真正愿意并有能力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用户仍数量不多,很多内容都来自已有资源,这里不仅已经涉及视频行业的心头之痛——“版权问题”,同时若按照《规定》相关内容,这些经营者也必须拥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

“什么是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什么又是‘时政类视听节目’?个人不得转载哪怕来自CCTV的一段新闻?不得整合来自湖南卫视和凤凰卫视的对同一新闻事件的两段报道视频后上载到视频网站?”有业内人士指出:“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色就是喜欢‘反波’,如果我要用手机拍一段菜市场买菜还价的小视频并配上一条评论曰‘北京本月菜价持续上涨猪肉已达30元一斤’这算不算时政新闻?“反波”之类podcasting的节目以后还能不能做?”

此外,其它问题还包括“现在基本上所有的个人空间、主页、博客服务都向个人提供音频/视频上载服务,是不是它们都必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停掉这类服务?”以及“服务器在境外的视频网站大约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服务”,那么它们将遭遇怎样的命运?”等。

因此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和记者表示,“上述规定可能还只是政府在向市场进行的一次试水,看看市场会有什么反应,而以后执行的方面可能会有更开放的政策。”

·链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点

第一,“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都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在中国境内从事此服务适用该规定;

第二,广电总局负主要管理责任,信产部只是“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实施监管;

第三,从事此服务需取得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从事此服务必要条件第一条“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六,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七,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可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即可对一系列违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责编:m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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