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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遭遇艳照门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制订 (2)

发布时间:2008.03.04 08:4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郭文

法院判前男友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夏先生在网上发帖散布涉及田淡的淫秽、色情文章,主观有侵害她名誉的故意,客观上贬损了她的名誉,其行为不仅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德,而且为法律所禁止。夏先生选择新浪网作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传播媒介,目的是为了使其侵权行为产生影响的范围更为广泛,尤其是不仅在侵权文章中披露田淡的姓名,而且披露工作单位和照片,更直接加重了受侵害程度,对此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为田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更应对由此造成田淡的精神损害,给其工作和生活等造成的不利影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侵权文章发布在新浪网的论坛上,但新浪公司只是一个向网络大众提供交流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其在田淡的要求下对涉案帖子进行了及时删除,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侵害。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酝酿中

当今社会,确实有不少人把隐私当作金矿,在网上公开叫卖,以满足个人需要或纯粹找乐子。个人信息的任意买卖、交换和组合,使得公众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中毫无隐私可言。香港“艳照门”事件只是将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话题进行无限扩大,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个人遭到隐私侵权的事例实在太多了。

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香港的“艳照门”还没“关闭”,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法律门”就已经打开。隐私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仍不够,在执法上仍不够坚硬。现实世界中,个人隐私倒卖泛滥,不仅使当事人饱受骚扰之苦,也为一些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令人欣喜的是,公众普遍期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酝酿、制订之中,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像田淡这样的遭遇将来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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