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余波未平,沪上又爆出另一版本的“艳照门”事件。本市的一位高级女白领李英(化名)发现,前男友夏先生冒用她的名义在新浪网发布帖子,内容涉及虚构的淫秽、色情描写。
夏先生还公布了她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照片。愤懑之下,李英一纸诉状将前男友夏先生和新浪网告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近5万元。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夏先生停止对原告李英的名誉侵权,连续30日在新浪网论坛上发布道歉声明,为李英恢复名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赔偿李英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新浪网不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
几年前通过朋友介绍,李英认识了夏先生,随后开始恋爱,可由于夏一直没有正当的职业,两人也常常因性格不合闹矛盾,因此2006年9月她与夏先生就分了手。2007年3月23日,一个注册用户名为“cyp740703”的人在新浪“原创工作室”论坛发表了题为“一个**女人的自白”帖子,作者尽管没有直接点出李英的真实姓名,但把她的单位和具体部门都写在帖子中,虚构她和男友谈恋爱期间曾遭他人强奸的情况,内容较有淫秽色彩。4月2日至5月4日,有人直接以李英的名义在新浪网 “绝对隐私”、“情感倾诉”论坛发表多篇帖子,披露李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还把她的生活照片公诸于众。4月24日至5月3日,有注册用户“上海变态男人”继续在新浪网论坛发表上述内容,进一步扩散不良信息。李英诉称,她和前男友夏先生联系,夏承认了就是他发表了上述帖子。
法官说法
当今确实有不少这样的人,把个人隐私当作“金矿”,在网上公开叫卖,以满足个人需要或纯粹找乐子。个人信息的任意买卖、交换和组合,使得公众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中毫无隐私可言。在现实生活中,个人遭到隐私侵权的事例实在太多了,和李英一样,让当事人处于极为尴尬的社会氛围中。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香港“艳照门”还没关闭,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法律门”就已打开。众所周知,隐私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当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仍不够,在执法上仍不够坚硬,不仅使当事人饱受骚扰,也为一些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令人欣喜的是,公众普遍期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酝酿、制定之中,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像李英这样的遭遇将来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