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迪网讯】3月14日消息,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先生于今日做客赛迪网,就网络交易安全以及消费责任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访谈嘉宾: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访谈时间:2008年3月14日 10: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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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应该如何建立网络的信用体系呢?您觉得互联网实名制有没有必要?
阿拉木斯:肯定有必要的。网络是层级结构的,最底层一定是要实名,实名以后要有信用记录和信用体系。有的实名有了记录才在这上面有一套交易规则。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体系应该是从网络实名到交易规则,到法律体系,出现问题怎么调解,怎么投诉,公安机关如何破案?这样一套体系下来以后,电子商务才相对来说是比较规范了。包括交易规则里提到的支付平台和交易平台的地位等等。法律的核心就是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它基本是规范人的活动的,人的活动一般都是双方之间发生的,无论是民事之间的还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它要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你有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对方有什么权利、什么义务,这是基本的法律内容。只有权利和法律责任明确了以后整个行为才能得到规范,出现问题才能得到法律的修补。但是这个前提是什么呢?就是法律主体的明确。比如说电子商务法律规定得很完善,交易应该怎么办?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达不到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是如果主体确定不了就没有任何意义。从法律角度,如果要进行规范的话,前提就是确定主体,你跟谁在说话,你要约束什么对象,连这个都讲不清楚的话无从谈起。
当然互联网本身发展初期就是从虚拟主体开始的,它有崇尚自由活动的空间,这也是应该尊重的。比如说在特定的环境下发言,发表看法参与一些活动确实有非实名的必要,但是从另外一些特定的环境下,尤其是可能会产生一些具体的交易行为和权利义务的环境下,比如说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相关环节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物理环节的行为,而且可能会涉及到更多人的利益的时候,你的交易方、相关方如果不实名就是不负责了。所以类似网上交易一定要实名制,否则的话信用体系无法建立,法律救济和保护无从着手。
主持人:另外想问一下关于虚拟物品的交易,现在网游都比较火,这方面交易市场比较大,但是肯定没有相关的监管,将来有没有可能专门针对这个市场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呢?
阿拉木斯:应该是有的,也是很必要的。虚拟物品和虚拟财产比较复杂。它是一个全新的东西,在法律上也一样,因为它毕竟不同于传统的物,比如说笔记本电脑、桌子等。也不同于平时发生的债权关系,比如说我租房子、去银行贷款,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它是一种从法律上讲类似于物权和债权的关系。被服务者掌握了虚拟物品,服务提供商在另一个层面也控制这个东西。这个东西看似是我的,但是实际上我并不能对它进行全面的控制和处置,还需要服务商的配合。这样的话法律上最基本的属性就不是很明确。不像我租了你这个房子,贷了这个款,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这种关系是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目前这方面连基本关系都明确不了,再加上信息安全环境本身就很薄弱,虚拟物品盗号、装备被盗这种比例还是非常大的。这里面涉及到政府到底是怎么监管。是像现在一样不是很明确,还是明确大力鼓励发展,还是像韩国那样一刀切掉?如果能真正解决把它的法律属性明确了,然后政府态度明确了然后才能有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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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饶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