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旧手机业务的洪月平、吴大卫,明知是他人失窃的手机,仍予以收购和销售。昨天,洪月平、吴大卫被闸北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8个月的缓刑,并分处人民币1万元和5000元罚款。
去年5月,洪和吴两人分别租借了天目路和裕通路上手机市场的摊位,开展经营、收购和销售二手手机业务。同年11月,洪至裕通路向吴收购了一失主于前日失窃的多普达手机,以及另一失主于当日失窃的索尼爱立信手机。他在以2080元和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该两部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洪身上查获刚从他处购来的30余部旧手机,其中有多名被害人失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接着,民警又在吴处查获收购来的被害人于当日失窃的价值人民币1305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月平、吴大卫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