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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频繁出新 生产商应担"三包"责任 (1)

发布时间:2008.04.14 10:22     来源:市场报    作者:市场报

中国电子商会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透露,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正酝酿出台一个《产品质量担保条例》,加大电子产品的保修力度。厂家只要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可以向市场承诺保修一年、两年甚至是四年,还可以更长,厂家的担保条例出台后就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还可以参考厂家承诺的保修期来购买新产品,产品将由现在价格战转向售后服务战。

如今,MP4、数码相机、液晶电视等电子产品已经普及,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还停留在一个较低标准,现有的“三包”规定已经落伍。法律人士呼吁,“新三包标准”出台前,消费电子厂商应主动承担责任,尽力为消费者提供保障。

“三包”不包消费者之痛

2006年底,北京的刘先生花13500元买回一台液晶电视机。使用不到1年,这台液晶电视机频繁出故障,前后共维修了3次。今年春节期间,这台电视完全不能开机,刘先生从朋友处了解到,如果产品维修2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向厂商提出退货。于是刘先生找到销售商,要求根据家用电器“三包”规定退货。然而经销商却表示,液晶电视不属于普通彩电,无法享受“三包”。

记者从家电维修投诉站了解到,随着液晶电视、PSP等产品走入寻常百姓家庭,在“三包”问题上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很多经销商自定了“三包”期限,消费者尽管不满也无可奈何。消协对此也大伤脑筋,由于目前国家的“三包”规定不包括许多数码类高新电子产品,因此出现质量问题时,确实不能享受“三包”,只能按照企业承诺的维修标准维修。

据了解,目前我国涉及消费电子产品的“三包”规定分别有针对电子电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PC及其外设产品和家用视听产品共5种。其中,电子电器的“三包”规定是1995年修订颁布的,至今已经用了13年,很多电子新产品没有在条文中做出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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