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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信息保存10年没有诉讼时效意义 (2)

发布时间:2008.05.07 14:36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者:李世杰

 

记者:这两部《规范》将给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带来哪些挑战?

张樊:正如前面所说,这两部《规范》一旦实施,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为被规范,也会对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提出了较高门槛。目前市场中有不少网站因为不能满足这两部《规范》的要求而会被淘汰出局。前面提到的在技术上必须将有关的用户注册信息、交易数据记录等信息保存十年就是一个体现。除此之外还有比如要求“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消费者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等,这对目前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大难题,因为一般的中小企业无法达到银行提供在线支付接口服务的条件,同时成本相对也比较高,这样只能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

记者:目前,侵犯隐私已成为一种祸害,消费者对公布自己的真实信息存在很大顾虑。那么电子商务信息采用的实名制,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什么?

张樊:我国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消费过程中的隐私权利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中提出“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名制。

我认为,网络购物实名制更多的是对卖家利益的保护。网络购物实名制能够有效地解决购物者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购物所产生的履约给电子商务企业所带来的损失。

但是在网络购物实名制之下,消费者所被收集到的个人资料会更多,消费者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就要求对电子商务企业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提出更高的要求。但这在《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中并没有明确提出。

记者:您认为在两部《规范》中应该如何灵活地保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张樊:在《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中应该强制规范电子商务企业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的范围及用途;强调各电子商务企业的个人隐私权条款必须合法合理;规定电子商务企业不得收集在非两部《规范》所规定的范围之外的消费者个人资料,同时也不能超越两部《规范》所规定的使用用途;提出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超出这个范围来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也就是两部《规范》可以灵活性地规定一个各电子商务网站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安全的最低标准,鼓励其超越这个标准来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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