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介绍说,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救灾受赠人的主体只有三类,即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上政府。很显然,无论何种情形,个人都绝对不会成为救灾受赠人主体。
“越是面对特大灾难,就越需要我们有高度的组织性,就越需要通过政府组织、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正式组织捐款捐物,而不要简单地自发展示爱心,以免被违法者所利用。”王太元提醒说,自发捐助是绝对的善举,但自发募捐却不是好办法:在正式组织的统一行动之外,临时组织起来自发募捐,很可能因为缺乏依法有效的监督而有趁机敛财的嫌疑,也就很难实现动员大家各尽其力抗震救灾的目的,甚至还可能产生诸多新问题而干扰破坏救灾,与群众的初衷背道而驰。
“慈善机构要加强责任感,及时了解网络上的信息,不至于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捐赠者也要提高警惕心理,应谨慎确认可靠的捐款途径,以免被骗。如果想通过互联网这种快捷方式捐款,一定要记清正确网址,避免用搜索引擎查找。”北京律师徐家力提醒说。
趁灾打劫应该如何制裁
实际上,趁灾打劫的现象,绝非在此次四川地震中首次出现:
在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中,广州火车站7家黑心店因趁机喊高价、不明码标价、涉嫌两套价格等,被广东省物价检查组处罚;在重庆火车站,一些不法分子采用真票和假票相混合的方式,兜售“火车套票”诈骗;在安徽与浙江接壤的老318国道线广德段,有人对来往过境车辆强行收取过路费。此外,还有偷盗灾区电线电缆、破坏通信供电设备的,更有哄抢滞留旅客财物的……
在2005年印度洋海啸中,国内互联网上出现了假冒“中华慈善总会”进行敛财的网站;
2005年11月30日,江西九江发生5.7级地震后,全国各地踊跃捐赠。但瑞昌市灾区群众却发现,竟然有人打着赈灾招牌运送商业物品,逃避路桥费和各种检查。
2003年渭河流域水灾时,一些不法分子盗走罗纹河入渭口围堰上阻拦洪水的防洪土工布;
……
正是有了以上种种干扰破坏救灾的前车之鉴,在此次抗震救灾中,相关政府部门迅速下发了通知: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指示,要求对干扰破坏救灾活动等犯罪依法严惩;同一天,公安部对抗震救灾再作部署,要求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到社会面上,对于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稳定人心。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预防少数不法分子将‘天灾’演变为‘人祸’方面也有规定。”王太元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九款规定,政府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据介绍,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记者在《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也看到这样的规定: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到此次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相关部门对干扰破坏救灾活动等犯罪发布的一系列通知,王太元分析说,政府部门已经提出,对“干扰破坏救灾活动等破坏灾区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在法定期限内,从速立案、从速审理、从速宣判,震慑并遏制严重犯罪的发生,坚决维护好社会秩序”,他相信,依法从重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维护抗震救灾所需要的正常秩序。
编后
大灾面前,尤需众志成城。现在,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平民百姓,无不为地震灾区的人民揪心并继续秉承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共同抗灾,然而在全国上下一盘棋的全局中,总是有人干着趁灾打劫的勾当。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救灾,是不利于稳定的杂音。抗灾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看,打击犯罪分子和抗灾目标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要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抗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既要全民抗灾,更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以杜绝此类趁灾打劫现象的发生。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