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被外界称为“建国以来沪上最大的网络赌球案”在普陀法院再次开庭,该院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20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钱葆春,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温翔霖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1万元;被告人邹军、刘必清、林兴等1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2年8个月,并处2万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朱春燕等5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处缓刑。
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钱葆春、邹军、刘必清利用他人提供的境外赌博网站开设的网络赌博账号,合伙担任“太阳城”、“新宝”(又名“皇冠”)等赌博网站的代理人。之后三人通过开设和发放赌博账号,各自发展下级代理人或会员参赌,开设网络赌场,并从有效投注额中按“分成”或者“提成”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高达66亿元人民币。
有关人士介绍,此案中的网络赌博团伙包括了上级代理、下级代理、会员、操盘手、赌资交接者等人员,分工十分细致,且通过传销式扩张,最终形成了由境外赌博网站、境外庄家、境内一、二、三级代理、会员等搭建的网络赌博“金字塔”。
在对这起沪上网络赌球第一案的审理中,普陀法院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在从重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注重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依据20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区分了主、从犯。认定被告人钱葆春、邹军、刘必清等12人在共同犯罪中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认定被告人陈钧杰、彭新、周伟明等8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据了解,目前网络赌球犯罪的发展有几个新特点:一是涉案投注金额越来越高,动辄投注金额数万元;二是取证较为困难。犯罪分子隐蔽性较强,投注参赌的虚拟化程度较高,证据易隐匿;三是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不同于传统的聚众赌博,网络赌博渗透性强,大多由外而内逐级发展下线,进行传销式扩张,跨地区、跨省份甚至跨境赌博;最后是犯罪分工越来越细。与以往相比,网络赌球犯罪的组织性更强,分工更明确,涉及信息传送、赌资结算、账务管理、网络维护等多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