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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卖场重拾百货促销遗风 返券暗藏"陷阱" (2)

发布时间:2008.01.22 15:4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桑雪骐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告诉记者,相关投诉反映,返券通常在使用的时间、空间上给消费者设置种种限制。比如返券不能购买折扣商品,或只能按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使用,甚至只能在一定区域内使用。另外,有些商家对返券的时间限制也十分严格,有的只能在促销期间使用,而促销最后一天的返券只限当日使用。因此他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参加促销活动时,一定要看清赠券是否有限制条款。

返券购物 退货有障碍

据《每日商报》报道,2007年10月7日,消费者黄女士在五星电器消费了1万多元。根据当时的活动规定,她获得了900多元的赠券,并用赠券购买了一台2100元的A.O.史密斯热水器。由于当时新家还在装修,黄女士一直没让厂家送货。一直到2007年12月中旬,装修基本完毕,她才打电话通知送货,不料却被告知她所购热水器暂时没货。五星方面表示可以让黄女士补差价换其他型号的产品。但黄女士没有看中其他型号的产品,于是提出了全额退款的要求。五星方面表示,当初购买热水器有900多元是用赠券抵的,现在如果要退货,赠券部分很难全额退款。

对此,王前虎指出,赠券是消费者在前一次消费时从商家获得的捆绑性折扣,这种折扣是通过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体现的。因此,只要消费者根据商家设定的规则消费了赠券,商家就该提供相应的产品。如果因为商家的原因不能供货,那就该根据商品的价格全额退款(包括赠券部分)。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券其实是商家与消费者订立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论使用现金还是赠券购买商品,经营者都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具有应当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按国家规定承担“三包”责任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符合“三包”退货条件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全额退款。因此,企业不给全额退款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既违犯了《合同法》的规定也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出现问题时可以选择和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相关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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