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迪网讯】互联网为人们创造了一个新的世界,它既能产生祛陋创新的动力,也能带来泥沙俱下的可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到底该如何应对?
2008年2月20日凌晨1点,家住重庆市万洲区的许超依然守坐在电脑前。与往常的兴奋不同,此刻的他不敲键盘,没动鼠标,沉重地仰在自己的电脑椅上。面对屏幕上不断刷新的论坛帖子,许超只是两眼静静地凝视,一口接一口地吸着烟。
作为某BBS社会杂谈版块的斑主,许超心里这些天一直忐忑不安。因为,他正面临一个重要选择:继续当版主,或是放弃。
2月18日,重庆市宣布将在全市推广实施论坛版主实名制,所有BBS、聊天室的负责人将实行个人真实信息备案。此前的2月15日,公安部机关报《人民公安报》刊发长文,确认今年将在全国推广版主实名制。由此,不只是重庆的许超,全国各地的“许超”们都将面临新的选择。
应该说,推广论坛实名制不是一时之举,而是人们在经历了满城风雨的“艳照门”事件后,把针对互联网的监管问题提上一个新的高度。
为什么要谈互联网监管,当然不仅仅是因为“艳照门”。“艳照门”事件还没有停息,论坛、搜索引擎、博客依然疯狂地被人们“利用”;博客数量持续增长,网络口水仗或者漫骂诋毁事件此起彼伏;电子商务监管任重道远,偷税漏税依然存在;P2P流量“凶猛”,网络版权维护无所适从……
不过,也有很多事情不能视而不见。通过论坛、聊天室,人们因为某个话题自由地聚集到一起,把单个的意见最终汇聚成广泛的民意;在博客、虚拟现实中,人们可以尽情地自我展示,甚至重塑自我;依靠搜索引擎,人们早已告别了纷繁芜杂的信息查找,而是通过关键词瞬间获取……
互联网为人们创造了一个新的世界。有时候,它的确给人们带来了信息获取的便利,但有时候,它也给社会带来了无尽的困扰。互联网监管,人们到底该如何适从?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何管理这个“无中心”的虚拟世界,这对每个人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性思考。
杀人的匿名帖
徐立洋
匿名给了我们黑色的保护衣,我们却穿着它去扒别人的外衣。
有人说,网络的魅力之一就在于“没有人知道你是美国总统还是一条狗”,也有人说,可怕的“人肉搜索引擎”能将隐匿在ID背后的每一个人都从网上“扒”到网下。匿名给了我们黑色的保护衣,我们却穿着它去扒别人的外衣。
艳照门除了给我们2008年的春节平添了茶余饭后的谈资之外,它的余波已经初现其威慑力。公安部等13部门终于下定决心,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整治网络秩序联合行动,网上的偷拍、露点、走光、成人文学等栏目将全部关闭,此外,与几乎每一位网友都相关的是,论坛、贴吧也将推广实名制。
网络檄文成凶手
2007年1月21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26岁女歌手UNEE被发现在家中门框上上吊自杀身亡。她的演艺企划公司有关人士发言:“UNEE在过去的20个月里,因为被网络恶搞感到非常痛苦……作为具有性感形象招牌的艺人,被网民谴责过分暴露,还因整形争议似乎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当地媒体披露,自杀前,她已经患上了忧郁症,而罹患忧郁症的原因就是网络恶搞。UNEE的家人说,她从表面上来看给人很明朗的印象,但其实非常内向,网络上对她讥讽、辱骂的各种文章让她灰心丧志,深受打击。不仅是UNEE,娱乐圈里因网络檄文而承受着巨大压力的艺人不计其数。
国内一家名叫众娱网的网站更出奇招,开设所谓的“明星家族第一课堂”,让各路明星与粉丝定期会面,以期通过近距离的实际沟通,让明星真实地展现在大众面前,从而免除网络上无谓的匿名猜测与恶搞。
人气越高,诋毁的传闻也越多,这也已是不争的事实。最开始,艺人所在的经纪公司甚至雇佣写手在论坛上广泛发帖,曝料所谓的内幕消息乃至个人隐私,如果能与网友展开对峙那就更好了,越骂越红也是娱乐圈的潜规则之一。但是,这种网络对骂常常因为不受约束而逐渐升级,尤其是势态发展到无法控制的地步时,有些艺人就难以承受这种侮辱谩骂,而不得不接受精神科的治疗。
韩国媒体报道称,本国某位“从来没有过负面新闻,保持了很好的公众形象”的著名艺人突然被“做作”等传言缠身,攻击的内容包括家人和其身体的各个部位。摆脱心理创伤即将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韩国笑星李京实也吐露心中的伤痛说:“因网民的恶搞帖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如果用的是实名制,真想立即‘登门拜访’。我实在弄不明白,不了解我的人为什么会酝酿如此恶意的帖子?”
2008年1月28日,韩国的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实施网络实名制,登陆这些网站的用户在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方可发帖。此前,注册邮箱和聊天室用户名时也在逐渐推广实名制。
专家们称,网络恶搞具有成瘾性,只要贴出一个,就会变本加厉、添油加醋地跟帖更加严重的恶搞文章,每当中小学一放假,网络恶搞帖就急剧暴增。心理学人士分析,这是由于不分学历和收入,都藏在匿名的背后别人说什么就再补上一句,也就是说,将潜在的自卑心理用恶搞方式来释放。
匿名=笔名?
匿名发帖正如用笔名发表文章,在文章的反馈不辨好坏之前,可以藏在假名字后面不显山水。与当代作家争先恐后地抛头露面、唯恐天下不知自己是谁、最喜欢炒作和对骂、不计任何方式只要能将自己捧红的高调相比,近代文学史上的外国作家有着很长一段时间的匿名发表作品的传统。
在印刷术发明前的三个世纪,一本书的影响力不可小觑,甚至事关生死。比如翻译《圣经》,那毫无疑问是了不起的,但这一举动也是对宗教或政治权威的挑战。伟大的宗教改革家、把《新约》翻译成英语的威廉·丁道尔因此被烧死在火刑柱上。而在帕纳索斯山斜坡的另一端,莎士比亚匿名发表自己的诗作,他的作品仅在私下被小心传阅。
简·奥斯丁、勃朗特姐妹、乔治·埃略特等女性作家一开始都以匿名或笔名出版小说,为的是避开19世纪中产阶级对女性的歧视。也有像安东尼·伯吉斯(Anthony Burgess,《发条橙》的作者)这样的作者,以约瑟夫·凯尔(Joseph Kell)的笔名在媒体上撰文赞扬自己的作品,没想到这件“马甲”一炮而红,知名度甚至超过了自己。
网络给习惯戴面具生存的人们提供了穿着马甲说话的好机会。去年,一位自称为Sprezzatura的评论者在《新共和》(The New Republic)的bbs上对该杂志的文化批评作者李·西格尔溢美有加,他写道:“西格尔勇敢、出色……他是我们的英雄。”这种赤裸裸的恭维实在不符合论坛惯有的谩骂哲学,果然,这位Sprezzatura最后被证实就是西格尔本人。
网络匿名带给人们的庇护,一定程度上就像是回归到作家用笔名保护自己的那个时代一样。只是,网络时代的匿名加快了相互之间传播、回复、再传播的节奏,所起之影响更深更广。
“穿着马甲说话”正是论坛空前红火、发帖和跟帖量暴涨的主要原因,各种无法辨别来源的声音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抒己见,喊成一片。有时候仅仅是发表意见,但因为匿名,话从口出时就变得尖刻、粗鲁、无所顾忌、底气倍增。无节制地攻击、恐吓、欺骗,和自我标榜,一起成为网络中的游戏规则。
开放面对实名
人们在自认为不被知晓的情况下行为不会规矩,这简直是条定律。那些在日常交往中从不无礼的人,因为有了匿名的庇护,也就感觉不到约束了。互联网就像一场假面舞会,给了彬彬有礼的社会一个行为放肆的机会。
2006年9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无意间搜索到中国博客网上的一则网络日志,其中含有侮辱自己的内容。在这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主人“K007”出言不逊:“陈堂发是一个猥琐的人,从他写的书可见一斑,没有任何逻辑可言……简直就是流氓……”。
12月,陈堂发将博客网站所有者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鼓楼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可以自由在博客网站发表文章,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法院认定中国博客网监管不力,判决其在首页向陈堂发致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反对实名制者,多是以自由、隐私为理由,他们会问,如果实名注册博客,“K007”还愿意在文章中指名道姓地攻击他人么?答案多半是否定的。所以在他们看来,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无疑是约束人们发言的消极之举。
而支持实名制者,则以净化互联网为标杆。他们觉得,当事人发现攻击漫骂自己的言论时,理应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不说追究责任,至少可以当面对峙。而此处的当事人只能无奈地面对“K007”,符号而已。
如此看来,实名者既有理,非实名者也无罪。这样的局面看似矛盾,实则正体现了互联网的生动。无论实名与非实名,都是互联网提供给人们生活的变化可能,从实名到笔名再到匿名,每个人的利益界线因为网络而得到了延展,表面的矛盾其实就是相互界线的交织。
实名制的实施,其实是互联网监管的方式体现,其目的就在于使每一个当事双方达到利益的平衡,从而使每个人能在网络世界里和谐共处。
因此,从长远来看,对论坛、博客施行实名制,一方面保护了网民在网上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也让网民知道,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自然人,要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河南省许昌市全部网吧已经实现凭“卡”上网,北京市今年也将在全市范围内落实上网实名。
对于博客实施实名制,目前仍处于争议阶段
搜索大门向谁开
丁常彦
作为一扇通向网络世界的大门,搜索引擎有着“开关放行”的权力。但它会遭受来自商业利益、不良信息的干扰,甚至成为它们的附庸
在互联网上,流传着这样一则消息:
当你在谷歌的搜索引擎中搜索自己的名字时,如果你是谷歌所需要的人才,在搜索结果的首页就会显示“谷歌欢迎你加入”的字样。
虽然这则消息的真实性受到很多人的质疑,但这已经让那些梦想加入谷歌公司的人心动不已,他们期望某个时候在搜索自己名字时,真的收到来自谷歌公司的邀请。
搜索引擎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但这显然不是搜索带来的全部作用。
搜索引擎有时候甚至可以搜出你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哪怕一点点痕迹,这给人们带来的已经不再是便捷,而是困扰。
你搜过自己吗?
去年年底,美联社援引一项调查结果说,47%的美国成年网民在谷歌或其他搜索引擎上查过自己的信息。
不仅只有美国人这么做,中国网民也乐于这么做,“除非你的名字在谷歌上搜索得好,否则你就是无名小卒”,网民们显然不会甘心。
于是,在搜索引擎流行的年代,互联网上搜索名字的结果数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些人赖以炫耀的资本,在网上资源中脱颖而出显得越来越重要,他们希望他们自己能够在搜索引擎的列表功能中占据最前面几个链接中的显著位置。
一些出于虚荣而搜索的人喜欢在搜索引擎中输入自己的名字,但如果最前面几页搜索结果中没有他们自己的话,便会极度失望。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涌入网络,对于那些名字普通的人来说,这一情况再普遍不过。
“和我重名的人太多了,搜索的结果乱七八糟。”很多搜索过自己名字的网民这样抱怨。的确,以“王小明”为例,百度找到相关网页约28.6万篇,可是这些“王小明”却有着不同的身份:百变小樱里的王小明、上海的王小明、当记者的王小明……这些结果显然不是来自同一个“王小明”的信息。
如果说这些不准确的信息还不足为意,可有时候网民们在搜索自己的过程中,还会查找到令人尴尬的信息,从而导致一些不愉快的经历。比如,在重庆,有一名叫陈冠希的小伙子,由于他的名字与“艳照门”男主角重名,搜索这个名字可就有些不妙了。许多身边的人都拿这个小伙子的名字开玩笑,这也让他很是心烦。
搜自己,也能从一个可以炫耀的资本变成让人尴尬的经历。
搜索是把双刃剑
在职场打拼的人都知道“金三银四”,眼下,作为跳槽的黄金季节,很多蠢蠢欲动的人开始为自己的新工作谋划。于是,一些人的简历里多了这样一句:烦请您在百度或谷歌中搜索我的名字,以了解更多详情。
这在招聘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用搜索引擎已成了雇用(和解雇)员工极其普通的一部分。一些聪明的应聘者不仅会用搜索引擎搜索未来的雇主,了解这家公司的背景,还会顺便搜索一下自己,看看对方能发掘出什么信息。
根据行政网络公司ExecuNet最近的一次调查,超过80%的招聘主管说,他们常规性地使用搜索引擎来更多地了解求职者。根据微软公司MSN小组委托Harris互动所做的调查,近40%的个人使用搜索引擎来寻找失去联系的朋友或者熟人。
《哈佛商业评论》也曾讲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30岁的美国女士去面试一份在国外开设商店的工作。她似乎是个合适人选,但后来人力资源部有人用谷歌搜索了她,并发现她在8年前参与了反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抗议活动。还应该雇用她吗?《哈佛商业评论》询问了4位专家。两个人说应该,两个人说不应该。
事实上,有结论表明,大规模的搜索已经让一些人在职场上遭遇不幸。比如,一些人在网上的博客中留下了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比如不雅的照片,或者不利于公司名声的言论,或者是对上司的抱怨。如果这些证据恰好又被雇用自己的公司搜索到,它们很可能成为这些人离职的导火索。
因此有人发出警告说,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信息一定要小心谨慎,有了搜索引擎,它们很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遭受商业化侵蚀
如果说个人品牌的推广和个人信息的泄漏是搜索的双刃剑效用,那么在利益或者阴暗心理的作祟下,搜索引擎散会发出一股怪怪的味道。
2月18日的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就近期北京地区网络媒体有关香港艺人所谓“艳照门”事件的报道及信息传播行为进行评议。知名网站百度因肆意传播相关色情乃至淫秽照片,被点名批评。
据悉,百度网上的某些关键词检索及“贴吧”成为此次“艳照门”事件中色情、淫秽照片集中展示、再次传播的重要平台。在北京网络媒体已经行动起来共同抵制“艳照”传播后,百度网仍未进行有效封堵、屏蔽,且多加辩解、拖延,致使大量色情、淫秽照片长时间驻留。
百度在报道与传播中对当事艺人明显有违社会道德与伦理的行为,一味炒作和渲染,而根本不做任何评判,极易对喜爱“追星”的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误导。相关负责人说,“更有甚者,个别网站利用搜索引擎、论坛、博客、相册等方式,大量传播名为‘艳照’、实质上大多属于色情乃至淫秽的相关照片,使得互联网上一时间出现了一股群体性传播淫秽照片的浊流。”
从这个角度看,百度的不作为使之沦为不良信息传播的帮凶,这似乎是在维护互联网的自由,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搜索的竞价排名恰恰打破了互联网公司们自由的外衣。
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的一种形式,竞价排名按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对购买了同一关键词的网站进行排名的一种方式。竞价排名因此成为搜索引擎营销的方式之一,美国著名搜索引擎overture(2003年7月被雅虎收购)于2000年开始首次采用,目前被多个著名搜索引擎采用。如谷歌、百度等,有数据表明,这种商业模式成就了百度80%的收入。
竞价排名的基本特点是按点击付费,广告出现在搜索结果中(一般是靠前的位置)如果没有被用户点击,不收取广告费,在同一关键词的广告中,支付每次点击价格最高的广告排列在第一位,其他位置同样按照广告主自己设定的广告点击价格来决定广告的排名位置。
由此一来,作为人们查找信息的工具,搜索引擎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商业广告的天下。用户体验难免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恶意点击也成了向商家抢钱的手段,因为搜索引擎的关键词广告是按点击量付费的。
“反搜索引擎”
网上曾经发起过一个叫做“反搜索引擎”的运动,他们并不反对搜索引擎的使用,也正视其给人们对于信息、资讯的查询和筛选带来的便利。只是希望人们能够恰当的降低搜索引擎的使用,多用脑子思考。
与“反搜索引擎”运动的倡议不同,一些人正在维护自己的使用体验,一些商家也在抵制竞价排名引发的恶意点击。
“我可不希望在搜索结果中翻了好几页也找不到想要的结果。”有网友抱怨道,在竞价排名的影响下,网友的抱怨很可能成为现实,“你想要这个结果吗,对不起,前面都是付费的,我们要先显示他们的搜索结果。”搜索引擎如是说。与网友抱怨用户体验类似,商家在竞价排名之后,对恶意点击同样深恶痛绝。
与这些相比,搜索引擎对不良信息的传播所产生的危害更大,网民可以在搜索引擎上搜索卖淫小姐的联系方式,也可以搜索很黄很暴力的文字、图片、视频,这样一来,搜索引擎就真的成了不良信息传播的帮凶。
都说互联网是一片自由的天地,可是自由不是放任自流,这就像“五星级饭店也是五星红旗领导下的”一样,即使在自由的互联网上,任何不良信息也应该被屏蔽掉。从制度上对搜索引擎进行约束不无道理。
要过滤不良的搜索结果,网站通过对结构、内容及外部链接等方面的优化,用强大的技术还是能够实现的。与之相比,在利益驱使下的恶意点击却包含有良心的成份,这不仅需要广告客户去遵行共同的行业规范,还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广告客户负责任。
如果其中没有利益的纠葛,或者说没有竞价排名,一切搜索结果皆成了自然搜索结果。这样一来,搜索引擎的大佬们就不得不想出另外一套赚钱的本领了。
百度、雅虎、google等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人们上网的首要工具,它可以让你方便地搜到想要的信息,但也可以通过关键词过滤掉不想让看到的信息。
通过竞价排名,企业可以使自己的广告信息在搜索引擎中显示得更靠前。
搜索引擎搜不到的
没有搜索引擎是万万不能的,但搜索引擎不是万能的; 总有些事情是它搜索不到的。
首先:网上没有的;
其次:网上有,但是搜索引擎库里没有。
如:被认为是劣质网页、非法网页、需要输入用户名、密码方可打开的网页、新网页等而没有被收录;
再次:搜索引擎库里有,但是未能正确索引网页中信息。
如:分词引起误差、图型中的文字信息你看得懂但搜索引擎看不懂、停用词等搜索引擎故意不索引的信息、搜索引擎对某些网页有选择的索引,未索引全部网页信息;
最后:搜索引擎正确索引了网页中信息,但和你用的关键词不同。
如:你用的搜索关键词中含有错别字、网页作者用了错别字、没有错别字,但网页作者用的词汇和你的关键词不同、简体繁体不同编码等。
P2P:沉重的分享
郑悦
P2P技术的兴起,挑战传统的音乐电影发行。而这种无中心的多点共享下载技术,也为网络监管提出了新问题。
P2P技术的兴起,挑战传统的音乐电影发行。而这种无中心的多点共享下载技术,也为网络监管提出了新问题。
在这个“思念是一种病”的年代,分享也变得有些沉重。
2008年2月,美国电影协会宣布,该协会的六个电影制片公司成员: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索尼影片公司、派拉蒙影片公司、环球影片公司、华纳兄弟影片公司以及 Buena Vista国际公司,已经在上海将中国的P2P(点对点)下载服务商迅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迅雷赔偿7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开承认盗版行为。
在诉状中,六家原告列出了包括《蝙蝠侠3》、《世界战争》、《迈阿密风云》等32部涉嫌盗版的电影清单。尽管事后有“多嘴”网友在网上“爆料”:这是讯雷的自我炒作。但不可否认的是,以P2P为代表的网络技术正在挑战既有的版权制度。
从实体消亡开始
受到冲击的不仅仅是电影,2007年底,莫文蔚、戴佩妮等歌手纷纷表示,自己将不再推出实体唱片,而选择网络发行自己的新歌。
莫文蔚在接受媒体访问时坦承:“像当年黑胶唱片、卡带退市一样,CD的消失也是一种必然”。与电影一样,音乐在网上听也越来越方便了。CD全胜的年代,卖CD越来越不是在卖音乐、卖感情,而好像是在卖包装。唱片公司拼命在专辑里加送礼品、海报,吸引人去买CD。“现在,大家分享音乐的方式有很多种”。
古书上说:“独乐乐,不如与众乐乐”。不知P2P技术的初衷是不是出于此,这项英文Peer-to-Peer缩写、中译为“对等互联”或“点对点”技术,简单地说,就是一种用于不同PC用户之间、不经过中继设备直接交换数据或服务的技术。它允许网络用户直接使用对方的文件,每个人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并进行文件的交换,而不需要先连接到服务器上再进行浏览与下载。
目前,网络的存储模式是“内容位于中心”,而P2P技术的运用将使网上的内容向边缘移动。这样,客户不再需要将文件上传到服务器,而只需要使用P2P与其他计算机进行共享。另外,使用P2P技术的计算机不需要固定的IP地址和永久的Internet连接,这使得占有极大比例的拨号上网用户也可以享受P2P带来的变革。
单从技术角度看,P2P并无重大的创新,而更多是改变了人们对因特网的理解与认识。因此,IBM早就宣称P2P不是一个技术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和经济现象。互联网能够发展至今,根本原因在于其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设置了更多便利。现在P2P引起的风波,说到底也就是交流方式本身的革新造成的。
都是P2P的错?
P2P大行其道的结果,是一系列问题的开始。知识产权首当其冲。知识产权并不是天赋的,也和道德无关,是技术和经济的问题。技术进步将打破唱片公司和盗版间的平衡,那利益必当重新分配。P2P技术用于盗版所能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了传统的盗版,其前所未有的传输速度显然造成了影音制作商们的恐慌。
P2P先锋Napster的经历也许会说明这到底是个什么问题。2001年,美国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就流行音乐网站Napster 版权纠纷案做出裁决,判决这个音乐网站停止侵害版权行为。负责这桩案子的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裁决中指出,Napster 必须停止让其用户从这个网站下载具有版权的作品。
Napster 音乐版权官司被视为网络领域的第一次版权大战,它的结果影响着今后书籍、电影及音乐在因特网上的传播方式。
这个创始于1999年的网站,创始人美国大学生Shawn Fanning发布了最初的文件共享软件,用于搜索、共享音乐文件。就在当年,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对Napster提起诉讼,迫使其在2001年7月关门。
P2P的鼻祖Napster被判侵权是P2P遭遇强烈抵制的开始,自那开始,针对P2P技术的相关诉讼就没有停止过。随着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蔓延,诉讼也走遍全球。
然而事与愿违,利用P2P软件交换文件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随着全球宽带网络建设的升温愈演愈烈。
BMG唱片公司曾在2002年5月宣布收购Napster,但随后在9月被一名破产法官否决。在清算拍卖中,Roxio得到了Napster,并在2003年5月重新发布了Napster 2.0。2004年8月,Roxio将自己的品牌和消费软件以80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Sonic Solutions,并将自己改名为Npaster, Inc.,并于2005年1月在纳斯达克上市。
Napster的曲折经历似乎说明,只有P2P最终实现商业化,它引发的侵犯版权现象才可能得到根治,才有可能出现P2P企业和版权所有者皆大欢喜的结局。
不仅仅是版权问题,宽带运营商对P2P也大为光火。由于BT的工作原理是“多点下载”,并且支持“断点续传”,也就是说参与进来的用户数量越多,单个用户下载的速度也越快,因此造成了P2P发烧友长时间下载“大体积”的目标文件——例如四五十集的连续剧,严重占用了宽带资源。运营商从成本角度考虑希望尽量降低流量,这就造成了网民的需求与宽带运营商之间在结算方式上的冲突。
最要命的还是内容监管。由于P2P是点对点的操作,无法通过封杀服务器控制其传播行为,而且从技术角度上看,使用者可以轻易地通过伪装流量和改变端口的方法躲避监管者的追踪和制裁。
一项调查显示,互联网P2P视频内容下载中,有超过60%为不良内容,20%为TV连续剧,剩下的是电影、动漫等。也正因此,P2P网站往往成为网络扫黄的众矢之的。
违规网络内容下载屡禁不止,这与其为P2P下载站带来的潜在利益有关,因为通过内容下载不仅可以在前期获取一定的用户流量,还可以借此带来视频广告、固定排名、竞价排名等收益。
作为P2P技术的核心应用之一,P2P资源下载网站在经历了市场导入期的喧哗与躁动之后,如何将自己的商业模式建立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内容基础上?许多网站都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事实上,正是由于主管部门对该领域的监管存在诸多真空地带,P2P资源下载网站才靠着精通潜规则和打擦边球而赢利。
为配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开展了四个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作为P2P技术的典型应用,BT下载工具如今被网友广泛用以下载电影、音乐等内容资源。
P2P技术的发展三阶段:
第一代的文件交换服务是Napster独领风骚,其技术是建立一个大型的集中化索引,对网络上所有的可用资源保持追踪。这种方法相当有效率,但已被美国法院判为非法,Napster被迫关闭。
第二代的分散式服务起初以Gnutella为龙头,然后FastTrack取而代之。他们在电脑间发送搜索的请求,一直到找到文件为止,然后再将信息传回搜索者的电脑,不过搜索结果只限定于网络的某些部分。美国上诉法院最近宣判,这种分散式的网络是合法的,因为,这种软件的散播者和Napster 不同,并未直接控制网络上所发生的行为。
第三代P2P 网络功能无疑更加强大,是以BT、电骡等为代表,采用“分散式杂凑表”的方法,对网络上某一特定时刻的文件进行快照,然后将这些信息分散到整个网络里。为了找到特定的文件,搜索的要求先到达网络上任何一台电脑上,然后这台电脑就会再将它转到另一台有更多文件信息的电脑。第三台电脑可能就拥有文件本身,或者也可能再继续转到其他有正确信息的电脑。
法网的走向
石菲
网络是“善变”的,法律是严肃的,如何用更新的法律杠杆恰当地评判网络事件,早已是互联网监管领域的普遍困惑
3月2日,北京电视台一档《25岁女青年上传艳照牟利可能被判10年》的法制节目,引起人们强烈争议。
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北京某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主管期间,指使下属通过手机WAP业务上传了28张淫秽图片,点击率达25万次。依照法律,被告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争论的焦点在于,法院根据《电子数据司法坚定结论》,认定被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有律师认为,由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25万次的点击量并不能代表有25万个人浏览,生搬硬套法律条文有可能导致量刑过重。
事实上,类似这样对现实法律提出挑战的网络事件还有很多,利用电子商务偷税漏税,提供链接侵犯版权,这些伴随互联网层出不穷的新生应用,时刻都在给现行法律“出难题”。
网络引发法律真空
纵观网络法制管理现状,不难看出我们的互联网监管相对滞后。具体地说,每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而互联网法并不是像刑法、民法等那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如果那样立法可能会打乱已有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既有的法律框架体系,或与已有法律重复乃至冲突,加大执法成本,同时也与国际互联网立法趋势相悖。
同时,管辖权难界定,由于互联网传输的“无国界性”,再加上各国的发展水平不一致,发达国家认为是侵权,发展中国家难以确定。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法律适用不统一,源发性的发生国和再发性的途经国的法律适用,国与国的规定不一样。证据效力也难固定,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上的电子文档等证据易被修改、易丢失、易删除,且不留痕迹,直接影响网上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使得网络法律不能尽快修订完善。
“少干预、重自律”
“少干预、重自律”,是当前国际互联网管理的一个共同思路。各国越来越强调政府作为服务者的角色,着重发挥政府的服务和协调职能。
美国的网络行业组织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了“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的网站规定了八条准则、各大论坛和聊天室有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等,美国在1998年出台《网络免税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
另外,美国政府对数字内容市场实行有限监管,FCC的权限主要集中在内容的传播方面,更多的监管空间则由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其中重要的有软件和信息产业协会、美国唱片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等。行业协会对数字内容市场的发展保护和监管并重。
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仅靠墙上的“严禁”标语够么?
新思路 新监管
雷赫
互联网的监管需要人们更加开放的心态,让制度与技术亦步亦趋,在相互和谐的过程中,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
“现在时代变了,以前在报纸、杂志上登载类似的东西,可以停售,甚至查封。但如今的网络是一发而不可收拾,监管之手无处可下。”面对四处流传的明星不雅照,香港艺人协会荣誉会长曾志伟痛感无奈。
互联网的监管问题由来已久,最近的“艳照门”事件更把它推向了高潮。
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互联网让我们分享了可以分享的——日常资讯,也分享了不应该分享的——个人隐私,更分享了不能分享的——版权作品。需要的时候,它就是天使;不需要的时候,它就变成魔鬼。
常态到变态
本质上,互联网的监管对象是人们的行为。现实世界里,人们的行为有一系列社会制度来规范,日常生活属于常态。但随着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日益渗透,人们的日常行为开始发生了“变态”。
在传统媒体时代,人们为了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刊登文章常用笔名。隋洛文、乐人、干凡、飞迅……都是鲁迅先生当年为了表达对国民党政府的嘲讽和蔑视而使用的笔名。尽管他经常变换不同的笔名发文,但国民党通过各种渠道还是找到了这个“真人”目标。
而如今的网络世界,情况则是令一番景象。真实的个人永远隐藏在屏幕的背后,无论在QQ、MSN等即时通讯上,还是博客、论坛等互动空间,个人信息可以任意描述,名字、性别、身高、长相……随心所欲。这不仅减少了人们伪装自己的成本,更满足了人们“装扮”自我的心理需要。
于是乎,网民数量不断增长,社会生活不断融合网络世界。既有的法律明文规定,故意捏造并散步虚构的事实,以贬损他人人格的属于诽谤罪。但在网络应用下,一些现实里不敢说、不方便说的话,都可以通过网络一吐为快,甚至“直呼其名”也无妨。
这就是互联网给人们提供由常态到“变态”的现实。不仅如此,通过BT等网络下载工具,人们可以不用花钱买票去电影院看电影,而是在网络上与千万网民共享下载;通过淘宝网电子商务平台,想做生意的人不用花钱租门店,而可以在网上开店卖东西。
技术与制度的和谐
互联网使得人们的行为成本降低,由常态发展到“变态”,根源在于互联网的技术本质。
阿尔文·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提到,在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之后,人类发展的第三次浪潮是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力量的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无疑是信息技术的集成体现。
无论个人、组织、社会,都在伴随互联网的应用而走向信息化。毕竟,这个时代的主要推动力量来自信息技术。
这正好体现了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命题:技术进步会推动制度进步。互联网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综合体,其生产力的属性显而易见,在降低人们行为成本的同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进组织中新生制度的诞生,从而推动社会整体前进。
尽管有时侯是天使,有时侯又是魔鬼,互联网仍然需要我们以积极开放的态度面对,就像大禹治水那样,宜疏不宜堵。
互联网监管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推动其对现实社会的积极创新作用,一方面要抑制起带来的消极负面影响。当然,互联网的监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控制管理,所谓“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管理思路是明显不适应互联网的,它需要人们以更加开放的心态,让制度与技术亦步亦趋,在相互和谐的过程中,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花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