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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折射互联网法律难落实 (1)

发布时间:2008.02.27 13:41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者:陈晓晟

最近,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艳照门”事件男主角陈冠希在香港召开记者招待会发表声明表示道歉,并宣布将永久退出香港娱乐圈。至此,“艳照门”事件暂告一段落,但由“艳照门”事件引发的关于互联网相关法律缺失问题的讨论并没结束。

于是记者就“艳照门”事件相关问题,分别采访了中国通信业知名观察家项立刚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卓文彬律师。

记者:近段时间,“艳照门”事件喧嚣于尘上。可以说,互联网是“艳照门”事件得以快速传播的推手。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还召开会议,就此事件进行评议。百度网因传播相关照片,被点名批评。评议会还责成百度网通过媒体就其造成的危害向社会公开道歉。在您看来,此次“艳照门”对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危害是什么?

项立刚:“艳照门”事件充分体现了互联网的特点,这个缺乏管理系统的自由开放的网络,它一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可以快速、自由、开放地传播信息,另一方面互联网也成为了快速传播不良信息的温床,“艳照门”事件很难说是对互联网的危害,但是通过这一事件,对于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建立起管理体系,可能会越来越被有关部门所重视。

卓文彬:我国网民总数已达2.1亿,24岁以下的青少年约占网民总数的一半,其中又以高校学生和中小学生居多。而互联网作为现代信息的一个非常重要传播平台,对网民的生活影响是极其巨大的。“艳照门”事件所涉及的图片有相当一部分,根据我国法律是可以认定为淫秽图片。这一“全民性”的“艳照门”事件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可以说,现在网络上的不良信息是“网毒猛于虎”。

记者:国内有关互联网方面,特别是涉及网络隐私权、网络淫秽信息传播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制度是否健全?

项立刚:国内对于互联网的有害信息传输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应该说也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是对于管理的落实,技术手段的完善还有一定的差距。

卓文彬: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三部主要法律对涉及网络隐私权、网络淫秽信息传播进行明确规定,可以说法律规定是较为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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