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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法律风险报告 (1)

发布时间:2008.05.13 10:16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李朝涛 闫晓光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

指责漫骂问题不大杜撰事实要吃官司

王智柱律师表示,侵犯他人名誉权,是越假越构成侵权。

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以虐猫事件为例,网友铺天盖地的指责都是基于“主角”的不道德行为,即使语言有些偏激,只要没有捏造事实,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谭静案”中,曾有网友以“亲身经历”的形式,“描述”了谭静当晚如何代替她和三个外国人进行性交易的经过,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隐私权

个人情况不愿为外界所知就属隐私

与侵犯名誉权相反,侵犯隐私是披露他人信息越真越侵权。

然而在实践中,个人隐私的界定仍有很大争议。王律师指出,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个具体的民事权利。虽然法律规定“披露他人隐私,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要承担责任”,但哪些属于个人隐私,怎样才要承担责任,则无明确界定。

有网友说,对于不道德的人,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难道他不应该受惩罚吗?

根据民法精神,王律师认为,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

安宁权

在现实中扰乱他人生活可能被治安处罚

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如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友号召或相应号召,跑到当事人及其亲朋处进行滋扰、甚至书写“血债血还”等字眼;或不断以电话骚扰、漫骂等,就涉嫌此类侵权行为。

现场公证保存网页最保险!

遭遇“人肉搜索”的个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取证维权?广东华安联合律师所丁一元律师认为,民事官司讲究的“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告别人侵权,就须拿出证据。而由于网上的内容随时可能被删,导致了取证非常困难。

受害人若仅仅打印或者拍摄相关网页,并不足以证明是其网站上曾经发表过的言论。由于自行打印的网页存在编造的可能,其证明力会大大减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丁律师认为最好的做法是去做公证。当事人应及时到当地公证处,请公证员对尚未删除的网页进行保存公证。这种证据保存做法,在民事诉讼中非常实用,也得到法院的认可。记者了解到,此前曾在广州刮起网络维权风波的“网络王海”,就是采用这样的证据保全做法,屡屡打赢官司。

评论:愿法治精神指引“人肉搜索”

2006年底,美国《时代》周刊把“网民”选为当年的风云人物时,在杂志封面上放了一面镜子。这仿佛是个预言:此后,我们每个人在网络世界里会被照得一清二楚,细到每个毛孔和它们的来历,都无所遁形。

2007年,一场被称为“人肉搜索”的网络人民战争,以前所未有的威力,击穿了一直包裹着真实世界的防护罩,随时把任何上网或不上网的人,卷入它的漩涡。

追寻真相与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和强大的动力。

正是这一质朴的诉求,在无数网民日以继夜的努力下,一些公共事件的真象得以迅速而有力地揭示,因此我们见证了“周老虎”的倒下。可惜,我们看到更多的是,“人肉搜索”突破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愤怒的群情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贞节牌坊”、“公审游街”、“私刑”等古老而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高科技的数字外衣复活且壮大。

“世界会好吗?”,这个梁漱溟终其一生无法释怀的追问,今天同样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由人肉搜索演化而来的网络暴力,已经游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再往前一步,任何道德污点就可能带来超越道德范畴的惩罚、甚至是血的代价;随时可能引爆的“公审”和“私刑”也将吞噬我们每个人。类似围殴小偷致死的让人痛心的事件,更甚之或是无辜者的牺牲,很可能会成为下一次人肉搜索的结果。若不幸言中,“人肉搜索”将成为开启一个黑暗时代的历史名词。

作为一个背负原罪生存的人、一个公民和一个有14年网龄的网民,我希望这一天永远不要来临。所以,如果你是性恶论者,请坚持“尊重他人基本人格和权利”的信念,守望道德和法治的边界。如果你是性善论者,请扪心自问人谁无过,以宽容成全“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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