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IPO核心制度之一,询价制度历经变迁,但直至今日仍未获得一个尽善尽美的结果。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提问时表示,无论是改良的荷兰式招标,还是美式招标,都各有优缺点;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参与询价的机构应当切实从其代表的市场主体利益出发,理性定价。为此,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
梳理定价环节的改革线条颇为不易,但一言以蔽之就是“定价责任”。从2009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以来,证监会逐步强化询价机构的定价责任,而主要的政策轨迹则是提高网下配售中单个机构的配售比例。
网下配售主要是由报价和配售两个环节构成的,并且具备对整个发行定价的功能。最早,证监会在报价环节只提出了最低申购量的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询价时需同时申报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基本杜绝了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情况。但是在配售环节,由于网下配售采用的是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所有有效报价机构均可获配股份,在认购踊跃的情况下,单个机构获配股份数量较少。
以中小板公司发行为例,单一机构通常只能获配几万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万股。这样的获配数量对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小的金额,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审慎报价动力就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随意报价的情况,也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舆论批评的人情报价、哄抬报价皆因此而来。
2010年,为了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证监会提高了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