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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实录:知名律师华建明谈博客如何维权 (1)

发布时间:2006.03.29 15:50     来源:赛迪网    作者:

主持人:2006年赛迪网博客商业化系列访谈正式开始,在谈博客商业化之前,就博客目前更加关注的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等法律问题,我们今天请来了知名的律师华建明先生,来和广大网友进行互动。先请华先生给大家打个招呼。

华建明:大家好!

中国博客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代理律师华建明

主持人:不知道您自己写不写博客?

华建明:在新浪注册了一个博客,但是还没有开通。

主持人:您怎么看待2005年这么热门的博客的现象,怎么理解博客精神呢?

华建明:我觉得博客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博客是发展到相当程度的一个必然产物。我觉得博客现象在中国出现不是偶然的,更主要的一点是基于几个原因,一个是互联网蓬勃发展,大家都有上网的条件,第二是大家都想表达自己,第三,网民都想了解博客他在做些什么。

主持人:我们进入您现在正在代理的案子也是媒体非常关注的一个案子,就是中国首例博客著作权侵权案,3月15好海淀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秦涛诉讼搜狐博客侵权案,您能不能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进展?

华建明:最新的进展确定了决定的交换时间,这案子不出意外的话是在今年4月27号在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

主持人:当时这您是怎么接的这个案子呢?

华建明:秦涛通过一个朋友大致把这个事情跟我说了一下,为了更好的了解案情我也去相关的网站看了,我个人的理解,首先我和秦涛包括案件的思路和具体情况进行了沟通,最后达成了案件诉讼的请求。

主持人:据报道搜狐公司之后也跟秦涛女士有过私底下的接触。

华建明:目前为止搜狐公司和我没有任何接触。另外起诉的目的并不是简单的说只是希望搜狐公司(我觉得如果沟通的话双方应该把问题摊开来谈),但目前为止我没有觉得搜狐公司想就案子本身或者因此给秦涛女士所带来的麻烦做出任何表示,目前为止我没有得到任何相关信息。其实威权的途径很多,可以协商,还可以通过起诉来解决,为什么秦涛选择起诉呢?是因为搜狐公司对秦涛作品著作权的多次侵犯,所以我们最后选择了起诉。

主持人:搜狐公司在您起诉之后也做出了相应的措施,比如说撤掉部分的连接,您怎么看他们这种回应呢?

华建明:我觉得这是好的回应,至少说明搜狐公司已经知道他们的错误了,但是侵权著作权不仅仅是停止侵权,法律责任到此为止,侵权著作权案,除了停止侵权以外还存在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一系列的做法。

主持人:这个案子正式审理您认为有什么难点呢?

华建明:它虽然是国内目前第一起博客著作权案,但是并不是很特殊。如果要说有难点的话,它的难点也是和其他的互联网案件是一样的,最主要的就是一个是证据的认定,第二个侵权所造成后果的认定。这是两个难点。互联网证据存在的顺时性,而不是传统媒体,传统的证据是可以通过纸面或者其他的有形东西加以固化,它是在互联网下存在的,它随时可能删除和修改,因此需要案例互联网案子中需要一定的经验,同时需要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

主持人:什么样的措施呢?

华建明:目前为止措施主要是两种。一种是通过第三方取证,另外就是申请法院,从诉讼来看,通过行政机关取证比较难。

主持人:这个费用比较高了?

华建明:对,一份侵权书的申请就上万块钱。而且不只是一份。

主持人:这个案件的意义,是第一次把博客的版权问题摆在了台面上?您认为是这样吗?

华建明:至少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摆在了台面了。以往的时候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互联网是免费的,认为网站转载文章都无须付费,有的网站甚至说我替你宣传了,扩大你的知名度了,我不找你要宣传推广费不错了。我希望这个案件至少能够改变大家的一个观念,这个观念就是网上并不是都是免费的午餐,你也不能在网上转一些东西拿来用。

主持人:侵权是一方面,另外据了解博客侵权名义权的案子,这样总的来说据您了解目前为止国内博客侵权案件的有多少起?

华建明:据我了解大概在10起左右,主要还是集中在名义权侵权和著作权侵权。在博客中除了名义权和著作权侵权以外还存在着其他的,比如说肖像权。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照片放在博客里,或者你把我在博客里发表的照片放到希望的网站上去。还有一个比如说不正当竞争,可能包括很多侵犯商业秘密了,诋毁声誉,如果我是一个公司的负责人在自己的博客上说另外一个公司的坏话,或者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在这儿公布,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还有侵犯商标权,比如说在博客里未经许可引用了其他的商标。还有博客中有一些人在页面代码里加入一些病毒,通过博客传播病毒,我也是刚刚看到一些相关的报道。

主持人:是什么地方呢?

华建明:这应该是某一个杀毒软件发布的预警。互联网只要现实社会中有的,都可能反应在互联网上,同样也都可能反应在博客上,这并不稀奇。

主持人:您甚为博客屡屡发生侵权症结在哪儿呢?

华建明:第一个原因无论是网民还是网站的经营者法律一时比较淡薄,他认为互联网说虚无的,因此法律管不着,有些网站经营者认为比如说转载其他人的文章不需要经过授权,这些想法或观念都是错误的。

第二个原因,法律的有效制裁措施欠缺。互联网和博客的侵权案件有没有法律约束?有,而且是非常多,无论是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还是国务院新闻法都有这样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没有任何一个是有效的惩罚立法依据。比如说现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目前为止法院判赔数额都非常低,很违法者因此所带来的利润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拿著作前侵权案件比较,如果我是约一个著名的作者写一篇文章的话,目前稿酬通常是千字千元,甚至是一字3元、5元都有可能,但是如果未经许可把他的文章发到网上去,这时候法院判决,是根据国家法定稿酬的3-5倍,国家目前法定稿酬还没有出来,是业内的标准,90年有一个标准,99年重新更新了一次,更新完了一次非常低,只不过每千字30-100元。这样的话因为以往的判例,以往法律的惩治手段和非法侵权者非法所得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不能有效遏制侵权的行为。

主持人:很多有起诉愿望的因此诉讼成本过高,最后赔的钱过少,也就打消了这个念头。

华建明:对,第三点就是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维权的难度太大。举一个简单的离子,就是老罗起诉硅谷动力,老罗在自己的博客上说希望每一个人帮我保全证据,他说你们网友替我作证。没有办法,比如说我现在要起诉硅谷动力,硅谷动力可能马上把相关的网民删除了,而且老罗发出的帖子以后硅谷动力确实把相关的网友删掉了,所以不是专业人士根本不知道从哪儿着手维权。所以维权难度很大。第二费用很高,通常打回来的数额很少,这样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只好忍气吞声。

主持人:具体谈到打官司的话,博客的法律问题通常会涉及两类主体,一类是博客,一类是为博客服务的提供者。这两个主体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明的定义?

华建明:法律上没有这样定义。只是在一些新闻报道里有博客,从法律定义来看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定义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可能有服务提供者这样的定义。至于说博客法律上可能会把他称之为上用户或者网民。

主持人:如果说博客之间有了侵权的行为,服务商要付连带责任吗?

华建明:我个人理解博客并不特殊,服务商通常不会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法律对服务提供商是要求进行一个基本的审核,但是由于互联网内容的海量,因此苛求服务商对每一篇博客的内容都进行审核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服务商的成本所不能接受的,法律通常会要求,第一要进行一些基本的审核;第二,如果出现了侵权的事件,在权力人出示了身份证明、侵权证明、权力证明以后必须要尽快的移除掉相关内容。第三,要保存上网用户必要的记录,如果权力人要求出示的时候是要拿出来的,通常这个保存要6个月。也就是说法律会认为没有尽到法律义务,为侵权人提供一些便利,因为你提供这些便利因此你存在过错,这样的环境下服务商才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目前在法律界对于博客立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就是赶紧立法,马上立法,因为现在纠纷案件太多了,另外一个就是没有必要,您怎么看呢?

华建明:我个人理解,我觉得博客并不特殊,我们没有必要专门为博客立法,因为现有的法律已经足够了,只是说现有法律的如何界定的问题,还有现有法律如何执行的问题。在咱们国家目前来说从基本法律的角度来看有《宪法》《民法通则》,国务院也有管理条例,比如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规定等等,很多行政法规,还有很多部门规章,比如公安部关于上网的规章,信息产业部关于网上经营的规章、文化化、国家工商总计新闻出版总署都有这样的规定。我觉得法律法规本身是过了。博客问题和博客侵权案件为什么层出不穷,不是因为立法的问题,而是因为法的适用问题。就是法律有了,但是法律适用到现实生活中用的好不好?目前的问题环节出在这儿,我们法律有了,但是可能老百姓不了解有这些法的存在。还有一点,虽然了解但是不知道怎么使用,使用的环节出现了问题,所以导致大家认为博客没有法,其实不是博客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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