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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S四大罪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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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利与商标捆绑销售
DTS公司在许可协议中将其专利、商标进行捆绑许可,强制CAIA会员企业在其生产的每台DVD上使用DTS专利技术。DTS公司在实行专利许可同时,强制在每台产品上必须使用该商标并收取52美分/台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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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中国DVD企业产品销售渠道
《DTS专利许可协议》第I.G“其他商标买方”条款规定:“被许可人生产的被许可产品不得销售给未经DTS许可的其他品牌采购商。”
CAIA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DTS的上述规定实属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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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取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成果
《DTS专利许可协议》第I.H条款规定:“对被许可人在DTS有关专利技术上所改进的技术,DTS公司将享有将该项改进技术提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CAIA认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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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权益
《DTS专利许可协议》第V.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反对专利,并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而《DTS专利许可协议》第V.“免责”条款则约定DTS不保证其技术是有效的,不保证使用其技术生产的被许可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技术。
CAIA认为,DTS应当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益,但其制定的协议却约定把这项DTS的法定义务推卸给被许可人(中国DVD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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